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1-20 浏览次数:53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原告朱堆宝与李芳玲系夫妻关系,婚前恋爱七年后于2017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6日女儿朱梦萱出生。2020年3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经常骚扰李芳玲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双凤派出所调解,被告承诺不再骚扰李芳玲。2020年5月5日,原告化名“朱元兵”,给女儿朱梦萱化名“朱琪”到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NA检测发现,朱梦萱与原告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被告确认朱梦萱是其亲生女儿后,转账给邢宛生(李芳玲舅舅)12000元,后由邢宛生转交给李芳玲,用于补偿朱梦萱抚养费。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08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朱梦萱是我的亲生女儿,虽然没有做DNA检测,但是我承认她是我的女儿,我只承担朱梦萱的抚养费三万一千多块钱,其他的费用(鉴定费、分娩费用)不予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出生后至今的抚养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被告刘松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朱梦萱系被告刘松平的亲生女儿,原告朱堆宝对朱梦萱并无法定抚养义务,而自朱梦萱出生后一直承担其生活各项费用,刘松平不直接抚养朱梦萱的行为给朱堆宝造成了损失,故原被告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特征。现原告主张朱梦萱出生后至今的抚养费用31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2000元,故被告仍需支付原告抚养小孩的费用19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告与李芳玲发生关系使其怀孕并生育一女的行为发生在原告与李芳玲婚前,其行为仅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非法律上的惩罚,并不构成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等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松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堆宝抚养小孩的各项费用合计19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堆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被告刘松平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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